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nginx
您当前的位置:贺兰县院 > 案件聚焦 > 正文
宁夏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2026-06-09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分享至:
分享到微信
2026-06-09

 宁夏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  李某军等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二  马某、马某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三  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四  “泾源黄牛肉”知识产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五  检察机关督促保护中医药老字号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李某军等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至2024年4月,被告人李某军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委托代加工、购买等方式从被告人徐某民、张某彬、高某军处获得非法制造的“中宁枸杞”注册商标标识包装袋1170720个。李某军将上述“中宁枸杞”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袋在其妻注册的淘宝、拼多多店铺上销售。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李某军住所及仓库内查获“中宁枸杞”包装袋共计310750个。被告人高某军、徐某民、张某彬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中宁枸杞”注册商标标识包装袋,并销售给张某平等人,其中高某军非法制造、销售上述包装袋共计95700个,徐某民非法制造、销售上述包装袋共计948245个,张某彬非法制造、销售上述包装袋共计220675个。李某军等人违法所得共计56855.56元。另查明,“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处于有效期内。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中宁县检察院实质化提前介入,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及法律适用难点明确取证方向,建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权威机构函询涉案包装袋“中寕枸杞”字样与“中宁枸杞”注册商标是否构成“相同商标”,夯实案件定性基础;建议公安机关固定关键证据,构建严密的证据体系,准确认定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及违法所得金额。

一体推进刑事公益诉讼融合履职。中宁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军等人生产、销售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已经流入消费市场,造成商品产地信息虚假,导致消费者误解商品来源,损害了广大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已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启动内部协同办案机制,由知识产权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组成联合办案组,同步审查案件事实,准确评估4名被告人的行为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夯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基础,法院对4名被告人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惩罚性赔偿金及在自治区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一体推进刑事打击与公益维护,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震慑。

全面履职助推源头治理。中宁县检察院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针对案件暴露出的地理标志产品包装管理不规范、监管缺位等漏洞,向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其强化对“中宁枸杞”地理标志的授权使用备案、包装物规范印制及溯源编码管理的监督检查。后续通过公益诉讼“回头看”机制,持续跟踪监督检察建议落实情况,推动构建更为严密的地理标志保护网,为“中宁枸杞”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和区域特色品牌的经济价值提升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典型意义】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行为,不仅损害品牌产品声誉,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因其具有误导性,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办理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要强化提前介入,充分发挥特邀检察官助理机制作用,准确认定“相同商标”及违法所得数额,依法严厉打击侵权犯罪,更要严格落实知识产权综合履职要求,促进刑事、公益诉讼深度融合履职,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惩罚性赔偿,实现了对刑事犯罪打击与对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的“一案双查、一体追责”,为地理标志这类兼具私权属性与公共管理属性的特殊知识产权提供了更立体、更全面的司法保护方案。更要注重源头治理,深入剖析行业监管漏洞和治理短板,通过依法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通过“一案一建议,一案促治理”履职模式,将司法办案成果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促进保护区域特色产业,优化营商环境。

案例二马某、马某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至12月,马某、马某洋明知正品的“JQY”乔氏品牌银腿台球桌只能由秦皇岛乔氏体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其他地方生产的“JQY”乔氏品牌银腿台球桌均为假冒商品,为非法获利,马某从河北省郭某某处、江苏省罗某某处以裸台每张2万元的价格购进假冒的“JQY”乔氏品牌银腿台球桌,并安排马某洋在闲鱼、快手、抖音等网络平台上销售,共销售假冒乔氏品牌银腿台球桌47张,销售金额156.48万元,违法所得数额43万余元。

经利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马某、马某洋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不等的刑罚。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强化提前介入工作。公安机关立案后,利通区检察院派员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事实、固定证据,夯实案件证据体系。审查起诉阶段,通过精细化审查客观证据,依法追诉漏犯,实现全链条打击犯罪。准确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行为性质、违法所得数额及量刑情节,针对审查认定的事实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促使两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提出精准量刑建议,被法院依法采纳。

深化综合履职。检察机关在追诉刑事犯罪的同时,针对案件中暴露的马某、马某洋通过“闲鱼”等平台向不特定多数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市场监管部门存在管理漏洞的线索进行调查核实,于2024年5月30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2024年7月11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辖区网络销售平台监管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日常检查及巡查,营造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即整改,推动网络销售平台落实主体责任,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要求建立健全商家入驻审核、商品信息管理等制度,规范平台经营行为;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整治行动,查办知识产权行政违法案件11件。

【典型意义】

(一)全链条打击侵犯商标权犯罪,依法惩治侵犯商标权犯罪。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捕诉一体化优势,根据侵犯商标权犯罪的链条化生产和跨区域交易模式,紧扣商品的来源及成品去向,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攻克取证难点,全面分析客观证据,协同公安机关深挖上下游犯罪人员,筑牢从商标权属核定、到侵权行为确定、销售金额认定等证据链条,实现全链条打击。充分考虑各环节人员的犯罪行为、参与程度、违法所得等因素,准确评价各被告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确保罪责刑相一致。

(二)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实现知识产权综合保护。聚焦违法行为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利通区检察院深化综合履职,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规范网络平台落实主体责任,促进营造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环境,切实保护企业产品商标权,守护群众合法权益。

案例三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系银川市金凤区某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者。2023年3月,张某某通过天猫客服推荐微信好友购买638瓶洋酒用于对外出售。2023年4月,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对张某某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对库存的635瓶洋酒进行扣押,张某某为掩盖酒水来源,私刻银川市某某有限公司印章制作假发票向行政部门提交。经鉴定,涉案635瓶酒水系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市场销售价格为754286元,已销售3瓶金额为6720元。

2024年9月27日,经金凤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深化行刑衔接工作。金凤区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嫌犯罪的张某某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作出行政处罚,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存在以罚代刑隐患。2023年9月11日,金凤区检察院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监督其移送案件,同年9月21日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依法立案。

强化提前介入工作。公安机关立案后,检察机关强化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围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律适用、事实认定、证据收集、涉案财物等提出侦查建议,夯实证据基础,公安机关以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审查起诉。

积极推动融合履职。张某某的犯罪行为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刑事案件承办检察官落实“一案四查”机制,将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经调查核实,检察机关追诉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最终判决责令张某某支付销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处置费用3950元及就其行为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一)强化行刑衔接,凝聚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司法合力。检察机关持续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等机关协作联动,不断健全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渠道,严格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界限,推动涉嫌犯罪案件及时进入刑事追诉程序,有效防止以行代罚,推动构建权责清晰、衔接顺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合力。

(二)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促进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检察机关精准打击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同时,聚焦损害不特定消费者权益,危害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体推进刑事打击与公益保护,切实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平等保护权利主体合法权益。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以案释法,向社会公众揭露非法制售冒牌酒犯罪的危害,持续彰显重拳出击的决心和力度,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提升防伪意识。

案例四“泾源黄牛肉”知识产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2日,原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辖区内部分销售“盐池滩羊肉”、“泾源黄牛肉”的餐饮行业进行调查,调查中发现原州区某音乐烤吧存在以普通牛肉冒充“泾源黄牛肉”进行销售、违规使用“泾源黄牛肉”宣传标语等违法行为,严重侵害地理标志品牌权益与消费者知情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拓展线索渠道。原州区检察院在开展“盐池滩羊”、“泾源黄牛肉”等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某音乐烤吧存在以普通牛肉冒充“泾源黄牛肉”进行销售、违规使用“泾源黄牛肉”宣传标语等情形,导致地理标志农产品经营者的知识产权及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

深入调查核实。检察机关于2024年4月25日立案,开展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经调查查明,某音乐烤吧菜单中载明“烤泾源黄牛肉(手把串)”每把30元,店内厨房窗口悬挂“泾源黄牛肉”的宣传字样,但调查发现该店提供的采购票证票据并非销售“泾源黄牛肉”商家,且不能提供“泾源黄牛肉”的合法来源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证明该店存在违规使用“泾源黄牛肉”进行销售情形,导致地理标志农产品经营者的知识产权及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

履行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职责。检察机关针对地理标志违规使用,行政监管存在漏洞的问题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磋商,经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引导某音乐烤吧规范使用地理标志农产品。同时联合市场监管、公安、法院共同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同堂培训及专项检查活动,做好地理标志知识宣传推介,对地理标志侵权行为加大监管力度,促进“泾源黄牛肉”等地理标志的综合保护。

【典型意义】

地理标志产品蕴含着区域特有的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是对产品质量和信誉的保障,是地方特色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显著的市场竞争优势。检察机关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聚焦地理标志权保护不到位、品牌保护力度不足等公益损害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开展行政公益诉讼,通过诉前磋商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全面整治违法违规问题,推动堵漏建制、源头保护,依法保护地理标志产品,助力地方特色产业发展。

案例五检察机关督促保护中医药老字号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注册商标权利人,国家商标局于1989年认定“同仁堂”商标为驰名商标。2006年11月7日,商务部认定“同仁堂”为首批“中华老字号”。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发现,宁夏某医药有限公司4个分店存在未经“同仁堂”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店铺门头牌匾上标识“”商标和“北京同仁堂”字样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扰乱了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管部门,对该违法行为怠于查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依托数字模型,排查发现线索。2025年8月,固原市检察机关应用最高检上架“中医药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筛查发现辖区内宁夏某医药有限公司三分店等4家药品经营企业侵害“同仁堂”中医老字号权益案件线索,依法启动立案调查。

聚焦违法情形,明确监管职责。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上述药品零售企业的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所售药品系同仁堂集团产品或者该店铺与同仁堂集团存在特定联系,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药品零售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管部门,对该违法行为怠于监管,致使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长期存在。

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履职整改。检察机关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责令辖区内宁夏某医药有限公司停止对“同仁堂”商标侵害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理。同时加强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的法治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全面排查处置各类侵害老字号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和市场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跟进监督落实,巩固治理成效。被建议单位书面函复检察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责令涉事经营主体全部拆除店铺门头牌匾上“同仁堂”标识及字样,同时在辖区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核查店铺门头、宣传物料、商品包装等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问题,共检查医药门店15家,对发现的类似问题督促及时整改。组织辖区内医药企业开展药品宣传周活动,专题解读《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明确门店标识使用、宣传推广等合规要求,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并建立长效机制。畅通12315投诉举报热线,对医药门店标识更新、宣传内容变更等情况实施动态跟踪,确保问题早发现、早处置,从源头上降低问题发生风险。

【典型意义】

(一)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捍卫“中华老字号”品牌价值。“中华老字号”不仅是商业标识,更承载着深厚历史底蕴、独特工艺信誉和社会广泛认同。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制止了对中华老字号商誉的损害行为,维护了其与消费者之间基于历史积淀而形成的特殊信任纽带。这不仅保护了老字号企业的合法权益,更是对中华民族优秀商业文化和诚信经营传统的司法捍卫。

(二)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秩序。本案中,非老字号药店未经“同仁堂”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店铺门头牌匾上标识“”商标和“北京同仁堂”字样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利用信息不对称,混淆市场视听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它不仅直接侵害了特定老字号企业的权益,更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办案,倒逼市场主体敬畏知识产权、合法经营,为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三)数字赋能检察监督,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本案的价值不仅在于事后监督,更在于其发挥的预防与治理功能。检察机关聚焦中医药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重点领域,积极应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排查案件线索,通过向相关行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进在本地区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建立健全“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的常态化监管机制,从源头上遏制了类似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实现了从个案办理到行业治理,最终达到了保护知识产权、规范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多重目标。彰显了公益诉讼检察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独特价值。

编辑:丁瑞仙   审核:陈辉 李智 郭玮琦2026年第286期新浪微博:宁夏检察今日头条号:宁夏检察法治头条号:宁夏检察抖音号:宁夏检察官方网站:http://www.nx.jcy.gov.cn


【编辑】: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站